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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“三包”下月施行

    广大消费者盼望的手机“三包”规定终于出台了。国家质检总局、国家工商总局、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第四号令,颁布了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,并将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。

    谁经销,谁负责三包

    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“谁经销,谁负责三包”的原则。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,应提供三包凭证、有效发货票,并准确填写、加盖印章。

    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、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,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,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,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。

    主机三包,一年有效

    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,扣除因修理占用、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,有效期为1年。

    在三包有效期内,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权利。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,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(底联)复印件等有效证据,但依照主机机身号(IMEI串号)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,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,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。

    7日之内,可以退货

    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、屏幕无显示、错字、漏划、无法开机、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、无振铃、拨号错误、非正常关机、SIM卡接触不良、按键控制失效、无声响、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、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者修理。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,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,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。在三包有效期内,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,经两次修理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,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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